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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刚诉被告唐国建、戴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刚,唐国建,戴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孙志刚。被告唐国建。被告戴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唐国建、戴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