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琥等与杨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琥,杨圣友,乔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李琥,男,生于1982年5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倪海兰,山东齐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圣友,男,生于1976年3月1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在济南市监狱服刑。被告乔海霞(系被告杨圣友之妻),女,生于1978年1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琥与被告杨圣友、被告乔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在济南市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琥的委托代理人樊涛,被告杨圣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海霞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琥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琥与被告杨圣友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5日,被告杨圣友以夫妻共同经营的名义向原告李琥借款105000元,原告李琥给付款项后,被告杨圣友写下借条一张。之后原告李琥曾多次要求上述被告还款,但上述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多次交涉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杨圣友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我家人替我偿还了3万元,但没有证据。被告乔海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琥与被告杨圣友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5日,被告杨圣友向原告李琥借款105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李琥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杨圣友全部款项后,被告杨圣友向原告李琥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有杨圣友借李琥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105000元借款人:杨圣友2013年1月5号”。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杨圣友于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入监服刑至今。被告杨圣友主张已偿还3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李琥亦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两被告户籍证明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李琥按约向被告杨圣友提供了借款,被告杨圣友应按约返还借款。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李琥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杨圣友偿还借款。被告杨圣友经原告李琥催要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李琥要求被告杨圣友偿还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李琥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偿还3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乔海霞经本院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圣友、被告乔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琥借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杨圣友、被告乔海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24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赵 忠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