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8281752-X。负责人姚华峰,该合作社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松林村一组5号。负责人王蓉仙,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开庭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容鲜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重庆市朵朵润尔银耳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