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何志明与张勇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明,张勇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何志明,农民。被告张勇进,司机。委托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志明诉被告张勇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志明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何志明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