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洪劲松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劲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45号罪犯洪劲松,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劲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9日入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劲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5.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劲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劲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 设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