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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栋与被执行人张立文、姜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栋,张立文,姜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栋,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立文,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福龙,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国栋与被执行人张立文、姜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5263.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