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栋与被执行人张立文、姜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栋,张立文,姜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栋,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立文,女,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福龙,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国栋与被执行人张立文、姜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25263.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85.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的(2014)双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