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志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189号罪犯王志伟,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捕前住辽宁省铁岭县。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铁银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