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邹孟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邹孟秋。被执行人张磊。邹孟秋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孟秋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磊有银行存款、厂房等财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