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祖维智与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祖维智;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祖维智,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教练员,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委托代理人翁光发,枫林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砚池山四社大坪农场。法定代表人赵泽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俊,云南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祖维智诉被告鲁甸县精英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祖维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对诉权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决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祖维智负担。审判员 保明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