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守阳与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守阳,农民。被告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115号,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喜堂,运输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运输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守阳与被告钱万武、李会青、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守阳撤回对被告秦皇岛燕东石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