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执民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益俊与叶伟林、徐春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益俊,叶伟林,徐春标,叶逢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松执民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叶益俊。被执行人:叶伟林。被执行人:徐春标。被执行人:叶逢信。申请执行人叶益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逢信支付给叶益俊50000元,叶益俊放弃叶逢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春标工资收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14年12月,已扣划工资收入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叶伟林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松执民字第4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