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勇,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998号原告:黄志勇,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丘俊平,系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少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盛辉,系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彪,系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勇诉被告广东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黄志勇负担。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肖明罗小玲本裁定书于2015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