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与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法定代表人:王玉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亚平,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号长恒花园4-3-2-3。负责人:王秀珍,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文莲,律师。上诉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邓亚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文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表现在:2012年10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其第二条为:甲方(上诉人)委托乙方(被上诉人)的代理权限为: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上述合同款项载明被上诉人提供代理的权限包括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程序,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进行明确选择。该委托代理合同所代理案件包括本诉与反诉,代理费依据上诉人本诉标的额还是本诉及反诉总标的额收取,合同没有约定。上诉人认���合同适用于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代理费根据本诉标的额计算,被上诉人认为合同适用于一审、代理费根据本诉及反诉总标的额计算。则该代理费用系一审代理费用还是三个程序总共代理费用?另,合同约定代理费55万元,系依据本诉标的额还是本诉及反诉总标的额?是否符合《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原审法院未予查清。同理,2011年5月23日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均认可系代理不予执行案件,则代理费20万元,是否依据不予执行标的额计算?是否符合《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9700元(上诉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上诉人大连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