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陆慧敏与李健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慧敏,李健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陆慧敏,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职业绥化市第一医院现代医疗中心护士,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15委***组**号。身份证号为被申请人李健,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公司职员,现住同上。身份证号为申请人陆慧敏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健名下的车牌号为黑MA55**全新胜达现代多用途乘用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健名下的车牌号为黑MA55**全新胜达现代多用途乘用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二、对申请人陆慧敏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的陆宝所有的坐落于绥化市北林路10栋、产权证号为绥房权证城字第2303**号、业务编号为201405260119、房屋编号为2507028608、面积为60.59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