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振水、陈绪高等与陈绪高、许胜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振水,陈绪高,许胜鹏,黄冈市有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周振水。被告陈绪高,司机。被告许胜鹏,司机。被告黄冈市有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负责人夏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振水诉被告陈绪高、被告许胜鹏、被告黄冈市有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振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振水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振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周振水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