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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法执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与张培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张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东埠村。法定代表人:宋坊忠,经理。被执行人:张培友,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悦庄金泰加油站与被执行人张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1)源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