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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某某,罗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皮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第三人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皮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罗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第三人付某某(身份证号36222219700617xxxx)系被执行人罗某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对罗某某所负债务,付某某负有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某某、付某某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南相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