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戴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赵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育君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