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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戴某,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赵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司法求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育君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