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秦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秦某某,男,生于1977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镇进站路居委会*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关四季河村*组。申请执行人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本院(2014)西行非诉审字0001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要求对西计生征决(2014)第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88509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执行款88509元,申请执行费123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屋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秦某某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交纳了执行款1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履行义务计划,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纳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纳35000元;2016年6月30日交纳20000元;剩余18509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经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被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按照还款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费1230元,秦某某、李某某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第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祖金审判员 邢汉飞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