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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赵任嫦与蓝山县林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任嫦,蓝山县林业局,蓝山县猫仔冲木材检查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法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赵任嫦,女。委托代理人朱庆明,男。委托代理人程建海,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山县林业局,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廖昌辉,蓝山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青松,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山县猫仔冲木材检查站,住所地所城镇猫仔冲。法定代表人周军,该站站长。原告赵任嫦与被告蓝山县林业局、蓝山县猫仔冲木材检查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任嫦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任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任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赵任嫦承担。审 判 长  雷渊兵代理审判员  周丽嫦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君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