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傣族。被执行人杨某,男,傣族。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景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财产补偿费25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对该案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杨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财产补偿费25000元,自2013年9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至支付全部财产补偿款时止。但被执行人杨某未按(2013)景执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全部剩余补偿款24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杨某给付24000元,该费用抵作洪某某给付女儿杨某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2)景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晓燕代理审判员 陈 默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