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启刚与陈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刚,陈明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860号原告孙启刚,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被告陈明森,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