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吴丹与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丹,陈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吴丹。被告:陈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丹诉被告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丹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