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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阳昌友与罗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昌友,罗兆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阳昌友,男,生于1968年10月12日,汉族,住安县。被告罗兆银,男,生于1953年12月26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罗兆保,因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昌友与被告罗兆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昌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阳昌友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昌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阳昌友负担。审判员  王保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