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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4年11月3日因肇事逃逸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轻型货车沿姚口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莱城区羊里镇仓上村路口时,将行人贾某撞倒,造成贾某受伤,车辆损坏,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贾某伤情经法医鉴定系重伤二级。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已与被害人贾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证人赵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碎片与汽修厂提取的肇事车保险杠痕迹比对照片、肇事车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荣涛人民陪审员  张钦顺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晓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