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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香霞与被执行人张宝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霞,张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民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王香霞,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张宝君,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王香霞与被执行人张宝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原告张宝君、被告张磊协助被告王香霞将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于王香霞名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协助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