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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万聚强、禹作尧等与天津华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聚强,禹作尧,禹景芳,天津华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聚强。委托代理人邓刚,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禹作尧。委托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景芳。委托代理人晏红波,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9号A幢。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新明。委托代理人侯军,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乔雪,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秀谷商城8B。法定代表人周淑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小康,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聚强、禹作尧、禹景芳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万聚强、禹作尧、禹景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聚强的委托代理人邓刚,上诉人禹作尧、禹景芳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晏红波,被上诉人天津华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军、乔雪,被上诉人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小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全部退给上诉人万聚强、禹作尧、禹景芳。审 判 长 王   振   英审 判 员 郭   秀   红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楠速录员姬诚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