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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晃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世元与舒友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元,舒友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晃民一终字第1号原告杨世元,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舒友锡,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元与被告舒友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元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致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