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文昌与孙长伟、王圆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昌,孙长伟,王圆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刘文昌,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孙长伟,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圆圆,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昌与被告孙长伟、王圆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长伟、王圆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昌撤回对被告孙长伟、王圆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文昌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