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与李金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47-1号申请人:山东��平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李金花,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项1248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项12480元的查封。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