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柏寿延、肖国华等与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柏寿延,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肖国华,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陆爱龙,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周作亮,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杨天庆,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吴琴,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六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亚平,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竹均,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桂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侍荣凤,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与被告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帜和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云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及其六名原告委托代��人顾亚平、孙竹均,被告帜和公司委托代理人丁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诉称:六名原告均为被告帜和公司股东,但对公司经营情况知之甚少,公司常年未开股东会议。为更好的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帜和公司依法行使知情权,责令被告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给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帜和公司辩称:六名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是事实,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只能查阅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纪要,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被告也同意原告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但不得进行复制。且查询只能在公司内部进行,不得将会计账簿等带离公司。经审理查明:2004年,盐城市轧花纺织总厂企业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帜和公司,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均为帜和公司股东。由于帜和公司内部问题,近几年公司一直未召开股东会议。2014年11月20日,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以邮政快递方式向帜和公司提交申请书,申请查阅、复制200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0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帜和公司收到申请书后,于2014年11月27日回函答复: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你们提出的要求查��有关资料的请求;查阅时间、方式、范围、内容等需待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后确定。后帜和公司未能召开股东会议,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04年7月1日帜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第十九条企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三)查阅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纪要,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会计凭证作为记载公司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应该被包含于会计账簿的范围,孤立的会计账簿并不能充分地显示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只有通过对原始凭证的查阅才能真实、全面地知晓公司具体的经营况,股东的知情权才能得以充分享有。故各原告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本院予以支持。但股东的知情权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但未规定可以复制,且公司章程也无公司可以复制财务账簿的相关内容,因此原告复制财务账簿及凭证的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要求在被告公司内查阅财务账簿,本院认为公司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确保财务账簿安全无灭失和毁损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行使,即对于经营效率、经营秩序等公司权益未形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本院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在被告公司内查阅财务账簿的请求。为便于生效判决后执行操作的可行性,本院决定原告对被告公司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查询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十五个工作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04年改制后以来的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在被告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区域、正常工作时间十五个工作日内查阅。二、驳回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柏寿延、肖国华、陆爱龙、周作亮、杨天庆、吴琴负担10元,被告盐城帜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云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