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蒋惠琴与王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琴,王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97号原告蒋惠琴。被告王兰。原告蒋惠琴诉被告王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惠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霞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