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盛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盛基(绰号“小屁”、“小鬼”),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2007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1日、2011年7月22日两次因盗窃均被龙岩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盛基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益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盛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盛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菜市场上吴云波经营的“济安药店”,并上到该店铺二楼卧室内将失主吴云波放在床铺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被吴云波的母亲蔡碧珍发现,吴云波上前阻拦时,被告人陈盛基乘乱逃脱。2014年8月18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盛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盛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失主吴云波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盛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盛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盛基辩称,其仅盗窃人民币5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盛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菜市场上吴云波经营的“济安药店”,并上到该店铺二楼卧室内将失主吴云波放在床铺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被吴云波的母亲蔡碧珍发现,吴云波上前阻拦时,被告人陈盛基乘乱逃脱。另查明,2014年8月18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盛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出示并宣读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吴云波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回到所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菜市场上“济安药店”时发现有一陌生男子在二楼房间门内正在挂电话,其问他干什么上二楼,并准备打电话报警时,那名男子乘乱逃脱。但其放在二楼房间床铺枕头下人民币3100元被盗走并辨认出陈盛基。2、失主蔡碧珍的陈述,证实其系吴云波的母亲。2014年8月3日14时许,“济安药店”二楼房间发生被盗,其刚好从该店铺四楼收衣服下来准备进二楼房间时,有看到一位陌生男青年在房间里,其告诉吴云波后,陌生男青年就跑了。后其发现床铺枕头下被盗走人民币3100元并辨认出陈盛基。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吴云波的父亲。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在“济安药店”一楼药店打瞌睡时,听到妻子蔡碧珍喊有人进到二楼房间内,其就醒过来,后吴云波上前阻拦从二楼跑下来的陌生男子并报警,那位陌生男子就逃跑了并辨认出陈盛基。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陈盛基和严某三人一起坐车去大池后,其陪严某去找工作,陈盛基走掉了。后其接了几个陈盛基的几个电话说要我们快点到药店,但没有讲什么事,其和严某到了大池的一家药店后,看到陈盛基被老板拦住不让走,并说陈盛基偷了店里的3000多元。这时陈盛基从药店跑出来,老板没有追到。5、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和陈某、陈盛基三人一起坐车去大池。车票钱是陈盛基出的,因为陈盛基有偷盗的前科,我们明白他是为盗窃踩点,我们两个有点害怕,所以就在国道边随便逛逛。陈某接到陈盛基的电话后,我们俩人就到陈盛基所在的药店时被店老板拦住了,老板说陈盛基到其二楼卧室内偷东西时被他拦住,后面有一个老女人下来说床铺上的3000多元现金不见了。其和陈某与老板说不关我们的事,刚说完,陈盛基就往店门口跑去,但没有追到。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盛基的到案情况。7、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吴云波所经营的济安药店二楼卧室床上被盗走现金人民币3100元,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8、本院(2007)××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岩劳教字(2010)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岩劳教决字(2011)1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7年9月17日,被告人陈盛基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1日、2011年7月22日两次因盗窃均被龙岩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9、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陈盛基与陈某、严某的通话情况。10、被告人陈盛基的供述,证实其有到达案发现场入室实施盗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盛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盛基提出仅入室盗窃失主吴云波放在床铺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盛基入室盗窃失主吴云波人民币3100元的事实,有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报案登记表,三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盛基所提出的异议依据不足,不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人陈盛基均无异议,且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盛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盛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盛基所提出的辩解,理由不充分,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盛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陈盛基退赔失主吴云波人民币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林演芝人民陪审员刘心强人民陪审员余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张雪婷(代)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