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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清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清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05号罪犯王清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州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清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王清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清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清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清军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