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11-2号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但加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琢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舸,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胜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69元,由原告武汉益康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雅娟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红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