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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刑减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姜德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德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91号罪犯姜德友,男,1969年4月26日生人,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德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5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经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经本院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积极缴纳罚金1000元。2012年12月25日获狱政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4年1月获监狱生活卫生科奖励一次。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德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鞠   元   凤代理审判员 张余代理审判员伍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