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伟明与韩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韩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034号原告陈伟明。被告韩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诉被告韩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明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韩亚明已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伟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亚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明撤回对韩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伟明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利娜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