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