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其逢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松刑初字第21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李其逢。辩护人刘廷祥、姚岑,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其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慧,被告人李其逢及其辩护人刘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和9月,被告人李其逢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先后申领2张信用卡,卡号分别XX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XX(该卡后变更为XXXXXXXXXXXXXXXX)。被告人李其逢使用上述2张信用卡透支消费。2014年2月起,被告人李其逢不再归还所透支的款息且继续透支消费,后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时仍有本金人民币106万余元未归还。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李其逢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其逢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了工商银行人民币1,224,954.01元并取得了工商银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其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清账通知书和邮寄清单、催收记录,工商银行的凭证及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其逢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06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其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工商银行人民币120余万元,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其逢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工商银行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其逢的行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其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吉良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晨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