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蒋耀伟犯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1号罪犯蒋耀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耀伟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蒋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8年10月17日、2010年6月25日、2011年12月15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2552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56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791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蒋耀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耀伟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7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没收财产刑尚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耀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的罪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耀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伦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