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39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燕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