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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于桂兰与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兰,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288号原告于桂兰。委托代理人万翔、马中华,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吴永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娄碧霄,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桂兰诉被告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桂兰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桂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桂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齐海生人民陪审员  刘曙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