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鄢桂英申请执行曾顺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桂英,曾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鄢桂英,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曾顺海,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顺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顺海在三日之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顺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曾顺海在简阳市石盘镇龙泉湖社区6组有2600元的现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简阳市石盘镇龙泉湖社区6组的银行存款26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