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祥春、李春清、许丹、许佳馨诉被告贾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焦忠智、任可心、杨继双、杨忠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春,李春清,许丹,许佳馨,贾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焦忠智,任可心,杨继双,杨忠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60号原告许祥春,干部。原告李春清。原告许丹。原告许佳馨,儿童。法定代理人许丹,系母女关系。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洪伟,司机,现住扶余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沿江西路935号。被告焦忠智,现住松原市。被告任可心,现住松原市。被告杨继双,现住松原市。被告杨忠国,汉族,干部,现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春、李春清、许丹、许佳馨诉被告贾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焦忠智、任可心、杨继双、杨忠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涉嫌交通肇事罪,并已在扶余市人民法院立案,故需向扶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该案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本院刑事审判庭。审 判 长 刘士权审 判 员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