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洪庆代养肉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忠义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李洪庆,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义与被执行人李洪庆代养肉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1)吉农民初字第5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刘义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