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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与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住所地湖南浏阳现代制造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曾建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园园,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诉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湖南天联复合材料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