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吕茂军、崔国银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吕茂军,崔国银,刘动思,邰建峰,崔国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茂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告:崔国银,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刘动思,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告:邰建峰,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崔国忠,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茂军、崔国银、刘动思、邰建峰、崔国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动思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动思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动思的起诉。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