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亚辉与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亚辉,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刘亚辉。被申请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卓盛军。申请人刘亚辉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