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明雨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40号罪犯赵明雨,曾用名赵明宇,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5年6月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庆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明雨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2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2012年获监狱狱侦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获卫生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雨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