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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周梅森,邱玉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住所地永春县留安路口永春建行大厦。代表人张华锋。被执行人周梅森。被执行人邱玉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梅森、邱玉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刚义审判员  吕曙晋审判员  涂书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鸿志 更多数据: